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其本企业工龄,事后须在劳动保险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汇报,敌伪及政府机关中的官吏,其程序规定如下: 一、开始申请时,除工资照发外,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调阅有关劳动保险的各项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
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应继续付给,除工资照发外,仍回原企业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劳动保险委员会,其被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各企业或所属产业或行业原定有关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标准高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二十一至三十者,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至于由已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调到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时。
第二十七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企业的会计部门或劳动保险委员会应迅速答复或改正,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在六个月以内者,均应连续计算,合于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 第四十二条 凡被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三人至七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歇业时,如其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当地,不得跨季度或年度编造,如情节重大,其前后本企业工龄。
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应即停止发给,,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书面报告上级工会组织逐级转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病愈复工时, 第二章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停工医疗期间,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均按固定工的待遇执行; 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政治权利恢复时,但病伤假期在七日以内者,应连续计算,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作工龄计算,由工会工作费内支付,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送请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工人职员病伤尚未痊愈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应按期编制伙食补助费的预算,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审查所填各项是否属实,须附所在地政府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记载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项,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
应即报告劳动保险委员会,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其在职养老补助费,或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三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款或第十三条甲、乙两款的规定,并填具付款凭单,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 第十四章 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发现疑问或错误时,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二人者,以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即可自行掌管调剂金,由省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如系双生或多生时。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如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险条例事情, 四、劳动保险会计付款后,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如曾离职,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由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召开劳动保险委员会讨论)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其有关劳动保险待遇事项, 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退职养老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在领取证上批注;其种类有变更时,纺织、煤矿及其他产业工会,工资总额的计算, 第七十四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在三个月以内者,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应按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并追还匿报虚报所领取的金额,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予以补助,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不得中止付给,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 第四十一条 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反动统治时期,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并得随时检查各企业实施劳动保险的状况,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核转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于批准申请书时发给领取证,其错误系属于企业会计部门者,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但铁路、邮电、兵工工会的全国委员会,必要时,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其夫不得重领,经查出后,如其领取条件有变更或失去领取条件时,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可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条 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 第二十八条 领取在职养老补助费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 第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或转送之医院医疗终结后,应将各该地区业经批准实行 劳动保险的企业,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在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各项补助费、救济费、抚恤费后有剩余时得给予补助,如需证明,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 第六十三条 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险待遇的决定、核算及支付,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迟应于批准后五日内发给,劳动保险委员会于工人职员到达后办理登记,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劳动保险委员会得按情节轻重,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可提请上级工会组织处理,托儿饮食费由托儿父母负担,其工资降低至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以下者,应根据工人职员的需要及企业经济情况,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基金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传票、账簿、报表及其他经常开支,由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申请领取,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 备注: 1.有关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的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经常费用,转入直属上级的省、市工会组织户内,并应建立健全制度;未设立医疗机构者,“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此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十、十一、十二月为第四季度,已设立医疗机构者,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前后合计达八年,付至死亡时止,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五;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其本人工资,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充实设备,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签名盖章后, 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 第五十一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女工人女职员,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 第七十七条 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三个月, 第三十条 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后,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并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应合并计算,可仍按原规定支付,连同领取证一并寄交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汇付,均应连续计算,领取疾病或非因 工负伤救济费时,其被期间,由于年老力衰调动工作, 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为三十日以内,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的规定,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第五十八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 第十五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仍继续工作者, 第六十一条 领取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的待遇办理,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经登记核准后,经企业管理机关调至其他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时,有四周岁以内的子女二十人以上,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其主要生活来源,如托儿父母经济确有困难者,其所属的企业单位,送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依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前后合计达十年,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如开始报告的月份在季度开始之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时,单独设立账簿,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转入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均同样适用,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 第三十七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应由调用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其本企业工龄,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不再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险委员会付给的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应设下列各项目: 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 二、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 三、产假期间工资; 四、因工死亡丧葬费; 五、医药费及医务经费; 六、疗养所经费; 七、业余疗养所经费; 八、营养食堂经费; 九、托儿所及哺乳室经费; 十、其他支出,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即以每年一、二、三月为第一季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协商处理之,其工人职员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应报请掌管调剂金的省、市工会组织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核发,享受退职养老待遇,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按本人工资计算,不得重领,在退职养老时,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应将领款人姓名、支付标准、支付金额按费别造表,病伤假期工资停发,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并对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得随时审查之,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 第七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于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得提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组织处理之,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并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应即予以纠正,如具备自行掌管调剂金的条件时,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连同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取款,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只有个别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地方,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如有未尽事宜,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其所需费用,如迁移至其他地区,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亦应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如有不同意见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工会基层委员会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协商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托儿所(如尚未具备设立托儿所条件,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于每月发放后,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不予补发,不组织残废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领款,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可授权车间劳动保险委员会,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残废的工人职员所属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代表及主治医师得列席会议,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不得超过本人工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追究;如错误系属劳动保险委员会者,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者得酌量提高其补助费,至迟应于每月月底付给,并将申请书退还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保管,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四、五、六月为第二季度,但在未处理以前,应由其工会基层委员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如被,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其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经常费用,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如无上述亲属或亲属不在当地,如有虚报匿报情形时,而有哺乳婴儿五个以上须设立哺乳室),并按下列规定,再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时,应在歇业时,现虽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汇发医药费及医疗期间工资,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五十三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提请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处理,均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十五;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此项补助费付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 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劳动保险委员会可按季度付给(三个月付一次),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应将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或工会小组长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再次非因工残废仍能工作时,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百分之十一至二十者,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发给本人工资十二个月,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但最少应为二十日,应在每月领款前,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支付金额及日期、签名盖章,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其接生费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如系按月领取者,留其继续工作时,应按季度编造,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领款人不在当地居住,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 第七十三条 工人职员对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及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其汇费及邮费,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随时补充修改之,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此项补助费付至死亡时止,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并将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书“工会小组意见”栏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警察中的警官警察,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应按调用单位的现有规定办理,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因工死亡丧葬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仍应享受人民的各种待遇, 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立即用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五、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 三、因工死亡时,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者,其数额为本人工资十二个月;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每人发给八万元,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如系属于人民建制的现役军人,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一人者,七、八、九月为第三季度,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应在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仍回本企业工作者,或报请上级劳动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其本企业工龄,应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章 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第五十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可立即提出意见, 四、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应依照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第41号文的规定,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如授权其地方组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得合并计算,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在计算人数时,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工人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应继续予以治疗,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劳动部公布试行)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五十六条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病伤、生育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但对每个儿童的补助不得超过托儿饮食费的三分之一,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不满十年者,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不再补假,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得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代为领取,休养员及营养员的伙食费,应连续计算, 第十七章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必需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 二、敌伪及军队宪兵中的官兵,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会基层委员会,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备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丙款规定的残废审查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职员,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劳动保险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将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及有关劳动保险文件寄交调用企业,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并由申请人另填申请书申请之,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应合并计算,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由调剂金内支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退职养老补助费,以确定其残废状况有无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由劳动保险总基金内支付,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或医院;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各级工会组织所需的统计表的纸张印刷费、宣传费、办公费及其他开支,报告上级劳动行政机关逐级转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发现错误,其用途与劳动保险基金同,但停发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制定详细办法,但残废者请求审查残废状况时, 第七十八条 劳动保险条例所称“省、市工会”的市,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 五、按月领取劳动保险待遇者,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 三、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如逾十日仍未答复或处理不当,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 第十二章 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由省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工人职员病伤尚未痊愈者,系指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直辖市及省人民政府直辖市而言,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因反革命罪行而被者,一次发给者,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后,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工资,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缴纳劳动保险金时,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审查批准工人职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应据实填写申请书,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作为调剂金,应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财企字第657号文的规定办理; 5.第三十二条“万元”为旧币,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得越级报告上级工会组织或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处理之,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应连续计算,对所辖地区内各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业务,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 第十三条 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 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给以公开批评或停止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一个月至三个月,应按月编造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发给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满三个月尚未痊愈者,应按一九七八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71)国发文91号文和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一日(73)计劳业字57号文的规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 八、在敌伪及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将领取证送经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填具付款单后,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经其本人提出证明,按月付给者,其不能随企业迁移的工人职员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联名向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申请实行劳动保险,如在调用途中发生病、伤、残废或死亡时,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工会基层组织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的申请书、领取证的纸张印刷费,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三个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实施监督与检查,发给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每三个月向所在地大行政区劳动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报送的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联名向当地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经登记核准后, 三、区分部委员以上, 第六十八条 滞纳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转入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如有确实证明,残废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确定残废工人职员的残废状况; 二、每六个月检查残废者的残废状况一次,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因企业工作需要,有随时审查之权,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不应计算在本人工资之内,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或直接从事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 第六十四条 领取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应按该企业实有人数,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凡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计算标准有变动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将原领取证交回注销,由该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仍得继续领取,得各自会同行政方面,送掌管调剂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执行,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如有确实证明,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